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
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四、不符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