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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一、申請認可文件、人員之設置、檢查報告或其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非由專任檢查人員或技師辦理檢查工作。
三、專業機構檢查人員或技師兼任指定能源用戶之能源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