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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得就所提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其他審查方式;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認可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得邀集專家七人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