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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