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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為調查線路經過地及描繪沿線地籍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求地政機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