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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漁船用引擎係指供作動力漁船或船筏之主機或輔機使用之引擎。
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新製或進口之漁船用柴油引擎,應符合附表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以下簡稱耗能標準);其他類型引擎之耗能標準,視需要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