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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電共生系統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且經登記者,稱合格汽電共生系統 (以下
簡稱合格系統) 。
一、有效熱能產出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有效熱能產出比率=有效熱
能產出/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
二、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總熱效率=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
能產出) /燃料熱值]
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合格系統之環境保護、防災安全、供電品質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