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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條所稱年平均量,依年度數量計算之。
前項年平均量以六十九年度及七十年度之數量計算。新設或擴建者,以其
經營能源業務或使用能源最初二年度之數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