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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行業別,係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中華
民國行職業標準定義與分類」區分。
前項行業別填報時應細分至小類,並將住宅類另行分出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