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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能源用戶之分類如左:
一、第一類:住宅、公寓、辦公處所或其他非營業場所。
二、第二類:旅館或其他觀光住宿場所。
三、第三類:醫院、商店或其他營業場所。
四、第四類:餐廳、夜總會、歌廳、戲院或其他娛樂場所。
能源用戶之範圍內同時併存不同種類之場所時,以樓地板面積大者為歸類
標準。
能源用戶之歸類,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發生疑義時,以
電能供應事業認定者為準。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