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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在離島、山地鄉地區或同一鄉 (鎮、市) 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申
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站者,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限制。
前項申請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為因應山地鄉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
或鄉 (鎮、市) 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五條規定,並檢具
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 (市) 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
但同一山地鄉同一村內,若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其聽
裝加油站應予撤銷,並停止營業。
設置聽裝加油站者,其設施應先經消防、環保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後,始得
營業。
第一項及第三項申請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