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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及機關為供自用汽油或柴油,需設置加儲
油設施者,應符合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加儲油設施,應經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經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油廠商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