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其附屬
設施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及自
動販賣機。但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時,得兼營汽機車用
品、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及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加油站經營前項汽機車簡易保養之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加油站面積應有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加油站經營第一項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之三
分之一。
第一項於設置加油站基地範圍內之兼營業務,於該加油站經撤銷經營許可
時,一併撤銷,不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