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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
營業。
加油站取得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
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