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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加油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 地下儲油槽:其屬汽油類者,應裝設油氣回收設備。
二 具不可倒退計數表之流量式加油機。
三 營業站屋。
前項設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加
油站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 地下儲油槽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 地下儲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
應延伸至槽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 地下儲油槽四周及其與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但地
下儲油槽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質者,可使用經篩選級配優良之礫石
或碎石填具。
五 地下儲油槽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六 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
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七 加油機應接地,並經製造國安全檢驗合格,且距離地界線應在兩公尺
以上。
八 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使
用,但其建築物須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