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應即退休。
從業人員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應即退休。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