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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