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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 4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出售股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證券交易法令,以下列方式出售者:
(一) 股票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公股。
(二) 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公股。
(三)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公股。
(四) 於海外以出售原股或海外存託憑證銷售公股。
(五) 其他方式銷售公股。
二、依其他法令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或公開出售公股者。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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