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如下:
一、釋股相關稅費及作業費。
二、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支領之月退休金。
三、遺族年(月)撫慰金。
四、民營化前在職死亡員工遺族年(月)撫卹金。
五、殮葬補助費。
六、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由政府負擔事業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
七、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義務役年資補發之費用。
八、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支付之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
九、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