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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包括下列三者,其合計股數不得超過各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一、可認購額度: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
二、得增購額度: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當次釋股時,其事業主管機關得在可認購額度股數範圍內,提供該事業從業人員增購之股數。
三、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第一次釋出公股,保留供從業人員於持有可認購額度股份達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時,依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比率認購之股數。
前項第一款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前十二個月(釋出公股之月不予計入)每月全部從業人員依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薪給總額之平月均數。所稱第一次銷售價格,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銷售價格,有多個成交價格時,採最低成交價格。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等或其他因素,分別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及增購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