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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練,指為協助不願隨同移轉者所辦理提升原有技能或轉換行業所需技能訓練,及為協助留用人員勝任移轉民營後工作所辦理之技能訓練。
為辦理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公營事業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編列相關預算。必要時,由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協助辦理。
從業人員於訓練期間,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