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形態之日,依下列各款認定之:
一、採出售股份或辦理現金增資者,指政府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已發行股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之日。
二、採標售資產或以協議方式讓售資產者,指受讓人取得資產權利之日。
三、採資產作價者,指合資後公司設立登記之日。
四、採公司合併者,指存續公司完成變更登記之日或新公司設立登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