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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菸酒之販賣,非經縣政府許可並發給零售商許可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菸酒之販賣,應受福建省政府監督;其菸酒零售管理規則由縣政府擬
訂,報請福建省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