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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查緝機關查獲違反本辦法之菸酒或菸酒之原料、捲菸紙、銷售憑證、商標
、包裝、其他憑證或產製菸酒之機械,應將查獲之物品扣留,並填具查獲
物品報告表三份,記載扣押物品名目、數量,當場由持有人簽章,以一份
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連同扣押物訊問筆錄報請縣政府處理,一份由查
緝機關併扣押物存查。
扣押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查緝機關得命人看守或命持有人或其他適當之
人負責保管之,其有妨害公共衛生之虞者,得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