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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服務滿一定期限之員工得由各機構於期滿後依左列
方式表彰之:
(一) 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之員工發給獎狀。
(二) 連續服務滿廿年者發給銅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三) 連續服務滿廿五年者發給銀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
(四) 連續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金質獎章並發給三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