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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違反第四條、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
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或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三
項所定之規則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遵行者,得廢止
其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或核准。
經改正後,再違反前項同一規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業務
之經營許可執照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