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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者,其年租金依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並不得同意承租人設定地上權。
前項出租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期限屆滿前得辦理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