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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伍(役)金及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應予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前項規定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