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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員工在職二十年以上亡故,生前立有遺囑,不願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領撫卹金者,得改按鹽務員工退休辦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
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