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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員工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在職三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滿三年者,給與五個
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不另發年撫卹金。
二、在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並按左列標
準,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 在職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二) 在職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七個基數。
(三) 在職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九個基數。
(四) 在職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一個基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年資之奇零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