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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參加公保或勞保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