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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離職人員如有應行發還之保證書保證金,及試員應得之利益,均於離職時一次發給,惟(甲)各區及分區主管人員。(乙)主辦會計員。(丙)經手現金或管理現金帳或鹽帳人員等,均應俟其負責辦理之帳目查核無訛後,方准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