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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新派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如該管長官對其品績未能滿意時,應予解職。倘認為尚堪造就,得延長試用三個月,期滿如仍不滿意,應立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