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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9 條
人員因案奉令停職者,准支半薪,但不得擅離聽候查辦之地點,如案情重大,查辦需時者,得併予停薪,但須專案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前項停職人員,如准復職時,倘因過失受有處分,其停職期間未領之半薪或全薪,應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