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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4 條
調查人員對於業經覺察或查明案件,既經列舉事實、蒐集證件、照章檢舉,即為已盡職責,但法院或軍法機關,認為有詢問原檢舉人必要時,得由本機關轉飭原檢舉人用書面具復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