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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人員如因特別事故,如祖父母父母或配偶病重時,必須請假而本年內業已請過優待假及病事假各三十日,或照章無優待假可請時,得呈請鹽務總局給予特別假,如經審查請假緣由實屬必需者,假期內得支半薪,否則雖准給假,不得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