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7 條
人員所請病假在三日以下,主管員認為有必要時,得飭繳具醫證,在三日以上者,應一律繳驗醫證。如有假託患病,或假造醫證,查有實據者,得按情節輕重,酌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