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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漁船油之配售,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印製「漁船油配油手冊」 (附件一,
以下簡稱配油手冊) 統一編號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予
漁船主,作為配油憑證,憑以向配油單位申購漁船油。
漁船主應填具「漁船油配油手冊申請書」 (附件二) 檢同漁業執照,申請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定後發給之。
直轄市及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應於每月底將配油手冊核發情形,函報中
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