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漁船油限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及石油產品之業者及設立之漁船加油站 (以
下簡稱配油單位) 配售;未設有漁船加油站或有漁船加油站而加油能量不
敷之地區,由當地漁會統籌代購後轉交漁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