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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基準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公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得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