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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專案考核: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即依第九條所定考列甲等人員之獎勵方式辦理。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
在同一年度內,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銷,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