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研究或發明獎勵之申請,以此項新發明、新發現、新設計、新改革經事業
機構之實際採用,於一定期間內獲有具體效果及重大貢獻者為限。獎勵之
申請,從實際採用起不得超過三年,每一項目均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