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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機構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人員,應遵守左列各款規
定:
一、應由編制內正式人員充任,不得由臨時人員辦理。
二、不得兼任福利、工會等機構有關會計及財務等職務。
三、不得對外作有關財務上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