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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
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以匯款方式支付者,應將受款人之銀
行帳號、戶名載於支出傳票以憑執行。
前項以票據或匯款支付者,受款人應與原約定對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