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現金及票據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但左列各
款不在此限:
一、營業收入如因客戶分散或收入事項頻繁,不便由出納人員集中收款時
,得責成營業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收款及報解事宜。
二、凡情形特殊不及由會計部門編送收入傳票時,得先由出納部門暫行收
款。
前項收款之收據應統一連貫編號,其副張於收款當日即應送會計部門據以
補編收入傳票,完成收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