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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並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依審查結論為不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出流管制部分,義務人未為適當處理。
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
四、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