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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時,應通知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
義務人或承辦技師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受委任之技師應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