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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開發行為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其展期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六年以上者,不得申請展期,屆期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用水計畫。
二、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未達六年者,於屆期二個月前得申請展期或撤回申請,展期期限最長自用水計畫核定日起六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