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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籌設再生水經營業,其發起人或股東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資本額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公司設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營業計畫。
四、全體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資本額及各發起人或股東認股金額。
申請增設再生水經營業之營業項目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事項)、資本額證明文件及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該管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三、同意增設再生水經營業之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或全體股東同意書。
四、辦理增資者,其增資後之資本額。
前二項申請人公司所在地位於特定園區者,應向該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營業計畫應載明公司組織、經營方針、財務規劃及股東或發起人相關水處理興建或營運實績,並檢附人力組成及其專業技術證明文件。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及第二項書件內容合格者,應發給籌設許可,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及預計資本額。
二、同意籌設再生水經營業之說明。
三、核發日期。
四、應於核發日起一年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未辦妥者,籌設許可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