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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
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
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
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
五、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前項使用許可效期,最長為十五年。